據了解,乘客黃先生沒有委托代理人,本人自己出庭。被告武漢市蘭翔航空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蘭翔”)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黃先生訴稱,“蘭翔”的機票出發日期、承運人和票價等欄目為英文,沒有對照的中文,同時沒有加蓋單位印章,因此要求更換符合要求的機票并象征性賠償3.15元。“蘭翔”方面辯稱,其只是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南航”)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應當由被代理方航空公司承擔責任,不應當成為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同時被告強調該機票是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簡稱“國際航協”)和國際公約印制和填寫的。
黃先生在庭審中,出示了機票還有湖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給其作出的復函,以證明機票的內容不符合語言文字管理規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已經通知民航總局糾正,民航總局業已回函表態正在解決。“蘭翔”出示了與南航簽署的《中性客票銷售代理協議書(國內)》。黃先生認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必要追加南航為被告共同參與訴訟。
黃先生當庭提交了追加南航為被告的申請,法官接到申請后宣布休庭,并表示將擇期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