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下午,常某將原告某水產公司所有的15萬尾鰻魚苗運至機場,委托被告某航空貨運銷售中心通過另一被告某航空公司從常州飛往廣州的航班運送至廣州白云國際機場(簡稱“白云機場”)。這次航班的原定起飛時間應為當日16時20分,在白云機場降落時間為18點20分。但是由于航班延誤,貨物未能及時起運,直至19時30分原告才辦理完托運手續,裝運完后仍未及時起運。5月6日24時左右,原告方在廣州的收貨人電話告知原告因廣州機場天氣原因,飛機不能按時正常降落。因為鰻魚是珍貴的野生資源,運輸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否則有死亡危險。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貨并且終止運輸,但兩被告均予拒絕。直至5月7日凌晨1時運送鰻魚苗的航班才起飛,且沒有直接降落在廣州白云機場,而是在貴州某機場降落,轉而到16時45分降落到白云機場,比正常到達目的地的時間晚了將近20個小時。盡管原告在當天上午10時就安排人員準備好物資準備搶救魚苗,但魚苗從飛機上卸下時已全部死亡且無法搶救。事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要求經濟賠償,但被告一直沒有答復。原告認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也給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由此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承擔150余萬元的各項經濟損失。